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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當前位置: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 ? 應知應會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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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職業健康監護?

職業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2、什么是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3、職業健康檢查與普通體檢有什么區別?

職業健康檢查不同于普通體檢。

普通體檢是根據個人身體健康情況而設定體檢項目進行的體檢,有一定的隨意性。

而職業健康檢查則是法律規定必須開展的,其體檢項目及周期與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緊密相關,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4、用人單位應當對哪些勞動者,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5、什么是職業病危害?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6、職業病危害具體有哪些?

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根據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等四部委印發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疾控發[2015]92號)的規定,共有6類456種,其中粉塵52種、化學因素375種、物理因素15種、放射性因素8種、生物因素6種、其他因素3種。


6、職業病危害具體有哪些?

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根據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等四部委印發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疾控發[2015]92號)的規定,共有6類456種,其中粉塵52種、化學因素375種、物理因素15種、放射性因素8種、生物因素6種、其他因素3種。


8、職業健康監護責任主體是誰?

用人單位是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全面負責。


9、用人單位應當如何組織開展職業健康監護?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及時制定并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依照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組織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10、職業健康監護制度應包括哪些內容?

主要是應規定本單位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類別、項目、周期以及檔案管理等管理要求,還應包括職業禁忌證、疑似職業病、職業病勞動者的管理要求,并明確本單位勞動者職阿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及其管理職責等。


11、用人單位組織安排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時,最易出現哪些問題?

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在參檢人員范圍方面出現漏檢,如一名統計員,其辦公室設在噪聲作業場所內,辦公室同為噪聲作業場所,但未安排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是委托檢查的類別、項目方面出現漏項,如一名鑄造車間勞動者,多會接觸粉塵(矽塵)、噪聲、高溫等職業病危害因素,但只委托了粉塵項目的職業健康檢查。


1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報告》是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主要工作依據之一,但如其所委托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不規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報告》存在問題,導致了用人單位在組織安排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時,發生上述漏檢、漏項問題,甚至因此疏于防范導致勞動者罹患職業病,其后果由誰承擔?

由用人單位承擔。

至于其所委托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依法予以追究。


13、如所委托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論存在問題,導致了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罹患職業病,其后果由誰承擔?

參照上述第12點。

由用人單位承擔。

至于其所委托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依法予以追究。


14、哪些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開展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同時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另外,按原規定已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質證書的醫療衛生機構,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開展職業健康檢查。


15、用人單位如何查詢所在地可以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

可以在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網站查詢,也可咨詢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16、如何委托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17、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醫療衛生機構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哪些相關資料?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花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


18、職業健康檢查中,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由誰確定?

由醫療衛生機構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上述資料,明確用人單位勞動者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


19、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多少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

30個工作日。


20、用人單位應當如何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用人單位應書面告知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議等相關情況。


21、確保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身份的真實性,由誰負責?

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負責。


22、用人單位應當對哪些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1)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

(2)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如電工作業、高處作業、壓力容器作業等。


23、為何要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通過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不適宜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的勞動者,避免招收已患有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分清職業健康損害的責任,減少勞資糾紛。


24、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目的是什么?

通過在崗期間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篩查,可及時發現在崗勞動者中可能存在職業病病人和可疑職業病患者,早診斷、早治療、早脫崗,防止出現晚期病人。同時,也可以篩查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提高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水平,防止因勞動者健康問題誘發工傷或安全生產事故。


25、為什么要開展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目的是了解和判斷勞動者從事有害作業若干時間后,目前的健康狀況和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或是否現在就患有職業病,為以后可能出現的職業病診斷提供重要依據,也為職業病診斷后確定責任單位、要求賠償等提供重要線索。


26、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嗎?

不得解除或終止。


27、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多少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30日內。


28、勞動者離崗前多少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90日內。


29、對于雖不是直接從事接觸需要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但在工作環境中受到與直接接觸人員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的勞動者,是否應開展職業健康監護?

應視同職業性接觸,需和直接接觸人員一樣接受健康監護。用人單位在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時,應對這些崗位或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進行識別和檢測,在檢測機構的指導下,確定是否應將上述人員納入職業健康監護范圍。


30、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務派遣員工,由用人單位還是實際用工單位安排職業健康檢查?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第八十六條:“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因此,涉及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務派遣員工,由實際用工單位進行安排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相關費用。


31、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嗎?

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移交保管。


32、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哪些措施?

(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3)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醫療衛生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5)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33、對于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的結論中要求復查或進一步檢查的人員,是否必須要安排復查?

復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進一步確定勞動者是否患有職業禁忌證和疑似職業病,未按醫療衛生機構機構要求的時間和項目完成復查,體檢機構難以作出相應體檢結論,年度職業健康檢査未完成,已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

同時,如果未按要求及時完成復査,將不能及時發現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可能存在的苗頭性問題和普遍性問題,易延誤用人單位職業病預控工作。


34、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哪些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資料;

(5)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35、哪些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6、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原件嗎?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37、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期限是多長時間?

根據國家檔案局發布第10號令《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屬于“勞動保護、職業安全、醫療衛生、涉及職工權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保存期限為永久。

對于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來說,依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保存時間應當自勞動者最后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38、職業健康監護中出現新發生職業病(職業中毒)或者幾例以上疑似職業病(職業中毒)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例以上。

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49號令)第十八條:職業健康監護中出現新發生職業病(職業中毒)或者兩例以上疑似職業病(職業中毒)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9、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禁忌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除了及時通知用人單位,還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同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嗎?

是的,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同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用人單位應做好配合工作。


40、發生職業健康方面的糾紛或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職業健康監護資料嗎?

需要接到通知之日起在10日內提供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資料。



41、衛生健康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落實有關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重點監督檢查哪些內容?

(1)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建立情況;

(2)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制定和專項經費落實情況;

(3)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資料情況;

(4)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情況;

(5)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建議,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情況;

(6)針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措施情況;

(7)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情況;

(8)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及管理情況;

(9)為離開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如實、無償提供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情況;

(10)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42、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或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依法應如何處理?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3、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或隱瞞、偽造、篡改、損毀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依法應如何處理?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44、用人單位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或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或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的,或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依法應如何處理?

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45、用人單位未建立或者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的,或未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資料的,或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依法如何處理?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46、用人單位未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依法如何處理?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7、用人單位除了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國家還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48、聽力檢查應在脫離噪聲環境多少時間后進行?

按現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聽力測試應在受試者脫離噪聲環境48 小時后進行,目的是為了排除噪聲引起的暫時聽力位移。

新GBZ188的征求意見稿中,將初次檢查改為在脫離噪聲環境14小時后進行,即工人經過一夜的休息后,就可以進行聽力檢查了,當然小夜班或大夜班的工人是不能參加當天的聽力檢查。


49、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未發現異常,以后就不會發生職業病了嗎?

不是,比如潛伏期長、隱匿性強、遲發性特征明顯的職業病塵肺、職業性腫瘤、錳中毒等,在離崗后即便不再接觸相應的危害因素,一些勞動者仍會在離崗后數年甚至數十年發病。


50、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時還應注意哪些問題?

(1)要求勞動者認真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職業史”;

(2)不要隨意委托項目,比如無苯崗位委托“苯”項目體檢,也不要漏檢,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要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指導下進行;

(3)對于不在GBZ 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體檢項目由醫療衛生機構確定;

(4)高溫職業健康檢查周期為1年,應在每年的高溫季節到來之前進行,一般5-6月份組織體檢較為合適;

(5)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認真閱讀年度職業健康檢查匯總報告,及時向單位負責人書面報告情況,落實醫療衛生機構意見和建議。

(6)如某一種情況多發,比如肝功能、血常規、胸片“小陰影”,應引起重視,在技術機構的指導下,進行風險評估。

(7)對一些異常情況即便是非職業健康損害問題,比如高血壓、血糖指標異常、心電圖異常等,用人單位也應引起重視,加強健康教育和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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